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(附全文)
注意了!2021年5月31日,最高人民法院重磅举行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,民三庭庭长林广海与司改办副主任刘峥共同亮相,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现场。
图为发布会现场。肖旸 摄
当前,中国互联网飞速发展,截至2020年底,网民规模已突破9.89亿,普及率高达70.4%。网络不仅优化了资源配置,更驱动产业向数字化、智能化变革。平台经济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力量。
党的十八大以来,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行业,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,为法院审判工作指明方向。
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,强化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坚持服务大局、司法为民、公正司法,主动应对互联网新挑战,推出多项举措,取得显著成效。
发挥审判职能,强化网络空间法治治理
法院通过裁判案件为互联网经济明晰规则,保障新技术、新业态健康发展。
2018年起,北京、杭州、广州互联网法院新收案件超21万件,审结近21万件,案件量逐年攀升,且问题新型复杂,挑战不断加大。
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法院严惩网络刷单、身份盗用、“薅羊毛”等灰黑产业,打击不诚信行为。
为鼓励创新,法院逐步明确数据产权等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范围,规范侵权认定。
为促进平台经济,法院通过裁判划定平台责任边界,保护用户权益,推动商业模式创新。
落实顶层设计,完善体制机制
响应中央部署,2017年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,2018年增设北京、广州互联网法院。三家法院坚持“网上案件网上审理”,技术迭代、制度成熟,开辟司法新路径,审结多起重大案件,获国内外赞誉。
多措并举,促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
2020年9月,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指导意见,保护各方权益。
最高法还发布多个司法解释,细化裁判规则,加大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和平台规制力度。
下一步,最高法将参与反垄断法、电子商务法修订,起草反垄断、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,促进创新要素流动,维护公平竞争秩序。
法院将支持依法行政,加强协作,构建大保护格局,共同规范平台经济。
法院还将深化调研,健全大数据、AI等新领域规则,引导平台有序发展,增强民众获得感。
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
1 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
[(2019)沪03刑初127号,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]
【基本案情】
2017年至2019年,陈力受境外人员指使,组建团队,通过境外服务器盗取《流浪地球》等2425部影视作品,添加广告后传播非法链接,获利巨大。法院判处八人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,追缴违法所得。
【典型意义】
本案是跨境侵犯著作权典型,法院准确认定网络传播行为,严惩犯罪,彰显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。
【专家点评】
林维教授指出,本案凸显网络犯罪隐蔽性,刑法修正案强化了打击力度,对维护版权秩序至关重要。
2 杭州华泰一媒诉深圳市道同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
[(2018)浙0192民初81号,杭州互联网法院]
【基本案情】
华泰公司指控道同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,并通过区块链存证取证。法院认定电子数据可靠,判道同公司赔偿损失。
【典型意义】
全国首例肯定区块链存证效力,为电子证据认定提供新规则,推动技术与司法融合。
【专家点评】
冯晓青教授认为,判决完善了电子证据规则,对智慧法院建设有示范意义。
3 咪咕数字传媒与众佳知识产权代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
[(2018)鲁民终1607号,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]
【基本案情】
咪咕公司未经授权提供在线阅读,众佳公司通过时间戳固定证据。法院采信电子数据,认定侵权,判令赔偿。
【典型意义】
本案降低权利人取证难度,丰富维权手段,减少成本。
【专家点评】
邓宏光教授指出,判决肯定了第三方电子证据效力,破解举证难问题。
4 常文韬诉许玲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
[(2019)京0491民初2547号,北京互联网法院]
【基本案情】
双方达成“暗刷流量”交易,后因结算纠纷诉至法院。法院认定合同损害公共利益,无效,驳回请求。
【典型意义】
全国首例否定“暗刷流量”合同,揭示其危害,净化网络环境。
【专家点评】
郭禾教授强调,虚增流量欺骗消费者,法律不保护非法获利。
5 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
[(2019)粤0192民初70号,广州互联网法院]
【基本案情】
俞彬华虚拟财产被盗,诉华多公司未尽保管义务。法院认定双方有过错,判华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。
【典型意义】
明确用户与平台共同保护虚拟财产,按过错分配责任,提高保护水平。
【专家点评】
来小鹏教授认为,本案探索了虚拟财产保护路径,具示范效应。
6 酒泉九眼泉食品与酒泉瀚森瑞达商业诋毁纠纷案
[(2019)甘民终591号,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]
【基本案情】
瀚森瑞达公司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声明,诋毁九眼泉公司产品。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,判令消除影响并赔偿。
【典型意义】
微信朋友圈非法外之地,虚假信息损害商誉,构成诋毁,创新消除影响方式。
【专家点评】
凌斌教授指出,判决适应移动互联网特点,规范社交媒体行为。
7 明河社出版等与火谷网络等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
[(2018)京民终226号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]
【基本案情】
火谷网未经授权改编金庸作品元素开发游戏。法院认定侵权,判赔1600万元。
【典型意义】
明确改编权保护范围,高额赔偿体现知识产权价值,引导产业规范。
【专家点评】
孙国瑞教授认为,判决厘清了改编边界,保障作品商业价值。
8 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诉徐桂珍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
[(2019)津0116民初5880号,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]
【基本案情】
赵振全等恶意投诉嘉瑞宝公司商品链接。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,判赔35万元。
【典型意义】
遏制恶意利用“通知-删除”规则,维护诚信网络秩序。
【专家点评】
周汉华研究员强调,判决平衡各方权益,规范平台经济。
9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等诉数推网络科技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
[(2019)渝05民初3618号,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]
【基本案情】
数推公司提供虚假刷量服务。法院认定违反诚信原则,构成不正当竞争,判赔120万元。
【典型意义】
打击网络灰黑产业,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,净化市场。
【专家点评】
易继明教授分析,判决丰富了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规制。
10 腾讯科技等诉深圳微源码软件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
[(2019)粤民终2093号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]
【基本案情】
微源码公司开发“数据精灵”软件,增加微信未授权功能。法院认定妨碍服务运行,构成不正当竞争,判赔500万元。
【典型意义】
探索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适用,打击网络干扰行为,保护消费者。
【专家点评】
崔国斌教授指出,判决为插件类争议提供分析框架,规范竞争行为。
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
编辑:杨书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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