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告语权属争夺战:三宗案例揭示“怕上火”背后的法律暗流

mysmile 4个月前 (12-14) 广告新闻 21 0
广告语权属争夺战:三宗案例揭示“怕上火”背后的法律暗流

用“怕上火”等三宗案梳理下广告语权属问题

作 者 | 陈利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

(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,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,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。)

您是否曾好奇,一句看似简单的广告语竟能引发如此激烈的商业对决?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凉茶之争,从商标到红罐包装,再到“怕上火”广告语,双方寸土不让。诉讼战场上,王老吉屡占上风;最近,广州中院一审判令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“怕上火喝加多宝”等广告语,并赔偿王老吉500万元。

本文通过典型案例,深入剖析广告语的权利归属谜题。国内最早的广告语权属纠纷当属“世界风采东方情”案(王定芳诉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,调解书字号: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(1993)徐民初字第1360号)。本案核心在于:世界风采东方情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,以及版权归谁所有。下面我们一探究竟。

案件简介:

1992年7月,上海东方商厦在媒体刊登广告语征集启事。原告王定芳以“世界风采,东方情韵——上海东方商厦”应征,获二等奖。同年9月,被告公告结果,宣称“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”。1993年1月,原告获奖并参加开业典礼,领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。后原告发现被告广泛使用该广告语,遂提出异议,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。

法院经审理认定:

1、“世界风采东方情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。

原告创作的广告语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,符合文字作品定义。

2、原告享有涉案广告语的著作权。

广告语体现原告创作个性,被告使用未实质改变原作品。原告在完成时即拥有著作权。被告单方面宣称版权归属不合法,但原告接受奖金视为同意合理使用,故被告不构成侵权。

3、被告擅自变更奖项构成违约。

征集启事内容构成合同,被告取消一等奖并改奖项,违反约定,需承担违约责任。

另一则案例中,法院判决广告语著作财产权归征集方所有。一审:桂林中院(2004)桂市民初字第64号;二审:广西高院(2005)桂民三终字第3号)

案件简介:

2002年,南宁卷烟厂委托真龙广告公司征集“真龙”香烟广告语,约定入围作品著作权归厂方所有。启事声明入围作品权属归广告公司。原告刘毅寄送“天高几许?问真龙”等12条广告语应征,未对权属声明异议。该广告语入选后,厂方删除问号,用于香烟包装及宣传。

法院判决:

一审认为广告语具独创性,属作品,著作权归刘毅。被告使用构成侵权。

二审改判:征集启事为要约,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,故著作财产权归广告公司,厂方使用不侵权。

以上案例显示,广告语若构成作品,权属优先依约定,无约定则依法定。征集启事的性质(要约或要约邀请)及版权约定成为关键。

回到王老吉与加多宝的“怕上火”之争,怕上火一词缺乏独创性,不构成作品,但受何保护?((2013)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19号)

广州中院指出:怕上火为常用语,但经加多宝长期使用,已与产品建立稳定联系,适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。广告词整体“怕上火喝王老吉”中,“怕上火”为功能定位,“王老吉”为品牌指向,不可分割。受益方为商标所有人广药集团及合法使用者王老吉公司,享有合法权益。

此思路与广东高院“红罐包装”案一致,均依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五条第二项裁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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